苏虎 发表于 2022-3-15 14:16

315消费维权,芜湖这些公司、商家被"点名"!有你熟悉的吗




一份芜湖消费维权报告请查收!这些公司、商店被“点名”

2021年度,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登记、受理、处理消费维权类投诉、举报、咨询101911件。根据投诉商品类别分析,食品类、日用百货类、交通工具类、家用电器类、房屋及装修建材类投诉量居前五位。根据投诉性质来看,售后服务类、质量类、合同类、广告类、价格类投诉量居前五位。投诉中体现的热点问题多是网购消费、汽车售后服务消费、休闲健身消费、校外培训类消费、房地产类消费。“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芜湖市消保委特意发布了2021年消费维权工作报告暨十大案例,很多公司、商家直接被“点名”,给予警示。



弋江区良德装饰经营部、鸠江区良德装饰经营部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1年5月11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省局移交线索,显示芜湖市的科勒门店使用了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监控设备。5月12日,市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执法人员对弋江区良德装饰经营部(科勒门店)进行现场检查,但发现该店的监控设备已于“3•15”晚会曝光后第二天全部拆除。执法人员不放过蛛丝马迹,深挖线索,在该店的电脑内发现了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资料,并当场予以取证留存,随即前往与该店为同一经营者的鸠江区良德装饰经营部,但在该店电脑上未发现个人信息资料。执法人员没有轻易放弃,通过技术手段从电脑“回收站”中恢复了数据,至此,在两店均现场调取到关键证据。经查,两店的电脑内存有姓名、门牌、电话等个人信息资料共计12707条。上述信息是当事人在外参加活动时取得,目的是询问潜在客户是否有购买两店商品的需求。当事人取得上述信息资料未经消费者同意,且已使用部分信息进行电话营销。根据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芜湖星万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广告案

2021年6月4日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人材料称:芜湖星万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要求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其受宣传广告内容的误导于2021年3月19日与该公司签订《住宅认购书》并支付定金20000元购买了中江苑项目房屋。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人材料后安排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9日前往芜湖星万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潮起中江”售楼部)进行现场检查,并于同日立案调查,后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经查:芜湖星万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最早于2020年6月23日取得中江苑项目部分楼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芜)房预售证第(2020)077号,在此之前作为广告主在微信公众号“万科芜湖”、“芜湖大江”上发布《双强联袂|中江潮起》(2020年3月20日)等广告宣传了该项目。鸠江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45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济技术开发区亿家烟酒商店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1月28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经济技术开发区亿家烟酒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内发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和“口子窖”等6个品类共27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查,其中上述“口子窖”商标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3007166号,经商标持有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产品鉴定报告,证明上述“口子窖”白酒均为假冒其公司产品。上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10497096号,经商标持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产品鉴定报告,证明上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白酒均为假冒其公司产品。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13548元的行政处罚。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1年8月13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称镜湖区蓝湖郡小区15栋2单元西梯于8月12日下午4点左右突然坠落,且此台电梯一直存在质量问题。该局接报后,立即开展调查,在调查中发现该小区的维保公司即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维保记录不全,遂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在查办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维护保养电梯的过程中,还发现了当事人存在违规开启电梯的违法行为,即2021年8月12日清晨7:30左右,该单元的东梯也发生了故障。为避免业主当天无电梯可乘坐,当事人公司维保人员根据物业公司的授意,于早上7:55左右重启使用已因故停用的西梯,致使8月12日当天该部未消除安全隐患的电梯一直带病运行,至下午3:26分许,该电梯突然发生坠落,所幸案发时轿厢内无人,未导致伤亡事故。又查明,2021年8月12日清晨,15号楼2单元西梯在重启投入使用后,当事人一直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情况。最终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0.32元;2、罚款人民币60000元。

安徽麦谷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1年7月份,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的投诉,称其购买的安徽麦谷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呆呆后厨”小米脆片(青柠味)包装袋上有两个生产日期,分别为2021年6月8日与2021年6月27日。接到投诉后,区局稽查大队及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其库存产品和包装车间产品未见产品标注双重生产日期现象,消费者投诉中所称的标注有两个生产日期的产品已无库存。“花呆呆后厨”小米脆片(青柠味)为该公司受委托生产,涉案食品外包装为委托单位定制完成后寄送至该公司,公司收到并自行喷涂生产日期后,将生产好的食品装袋封口后即完成整个生产过程。当事人称出现双重生产日期现象的原因为,前一批次产品生产过程中,遗留了一些打印好生产日期但没使用完的包装袋,因操作工不识字加之粗心大意,在本次生产中,使用了这些遗留包装袋,并且又打印了一个生产日期,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所述为实。根据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其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装修公司违约施工纠纷维权案

2021年5月18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赭麓所接到一名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21年3月底在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在卧室外阳台现浇5公分厚水泥及阳台外立面,在验收时消费者发现该现浇阳台只有3公分,消费者所有的三套住宅均存在该问题,其认为该装修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导致出现质量安全隐患,双方经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赭麓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核实,并于5月20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消费者提供了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但与装修公司表述的内容仍存在差异,最终经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该装修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免收装修款5万余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装修公司时应先查看对方是否有正规的营业执照,是否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应详细审查施工方案、工期及验收程序等内容,明确材料明细表上的品牌、价格、材质和尺寸等重要信息,并应约定好保修期限及违约金的赔付等条款;遇到消费纠纷时,应尽快与经营者协商处理,如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或向法院起诉,以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健身卡转让费过高纠纷维权案

2021年1月14日,一名消费者通过热线向芜湖市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反映,其在某健身房办理为期四年的健身年卡,实际支付2000元,并签订了格式合同。目前年卡剩余一年期限,消费者因个人原因提出退费申请,但经营者要求收取实付款全额25%的转让费,消费者认为费用过高,希望减免转让费,但经协商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我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登记转办至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最终经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减免部分转卡费。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健身消费应选择规模较大、设备齐全、信誉良好的健身机构;要仔细了解和阅读办卡说明,不要轻信经营者的口头承诺,将服务项目、使用年限、退卡事宜等约定内容落实到纸面上,签署书面合同;理性消费,保持清醒,避免冲动消费,避免一次性预存大笔金额,以免自身财产损失;保存好预付凭证、合同、宣传单、聊天记录、发票收据等证据,发生消费纠纷后做到维权有据;如遇消费纠纷无法协调,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以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便利店拒收现金纠纷维权案

2021年2月16日,一名消费者通过热线向我局12315中心反映,其在某便利店购物,结账时使用了一张10元纸币,但工作人员称没有零钱找,要求消费者手机支付或取消购物。消费者认为不合理,与经营者当场协商未果,向12315投诉,要求经营者道歉并整改。我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登记转办至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最终经调解,经营者就拒收现金问题向消费者进行道歉,并承诺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整改。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现金支付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如发现经营者有拒收或者歧视、排斥使用现金消费的行为时,可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以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电动车车架号缺失导致无法上牌纠纷维权案

2021年9月29日,一名消费者通过热线向芜湖市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反映,其于某门店购入价值6200元的电动车一辆,前往交管部门为电动车上牌时却发现该车辆没有车架号,无法办理牌照。交管部门告知消费者电动车没有车架号属于不合格产品,消费者于是提出退货,但经营者却一直拖延处理。我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登记转办至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经调解,最终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货处理,并补偿消费者500元。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电动车应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品牌经营者;应仔细查看车辆的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制造许可证)、质检报告、“三包”规定、电机编码、车架号等产品证明材料;仔细核对产品类别型号是否明确标注、产品是否标注有“3C”标志,广告宣传与产品实际是否一致等;提车时应检查车辆外观是否完整,随车的配套附件是否齐全;注意索取并保存好相关购买凭证、发票等以作维权凭证;如遇消费纠纷可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以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经营者不履行游戏代练服务承诺纠纷维权案

2021年1月6日,一名消费者通过热线向芜湖市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反映,其在某提供游戏代练的网店下单购买了代练服务,经营者承诺如游戏未获胜则全额退款。后消费者发现代练人在进行游戏时未经同意使用了消费者账号内的一款价值20元的道具,最后游戏结局也未获胜。消费者要求退款并赔偿道具损失费用,经营者却不予处理。

我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登记转办至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最终经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作退款和赔偿处理。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代练服务或其他类型的游戏服务时,应当仔细阅读经营者制定的规则条款,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所在;应增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一定要妥善保管各类交易凭证,尤其是经营者承诺等重要信息要及时截图留存;在发生消费纠纷时,尽快与经营者沟通协商,如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来源:大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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