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停车请注意:官方关于加强市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市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三不乱 文明行”城市品质提升专项行动,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进一步规范市区非机动车停放秩序,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市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非机动车必须在城市管理部门设置的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或已划定的停车线内停放,同时保证车头朝向一致,车身全部位于停车线内。未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的路段和场所,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占用车行道、盲道和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
二、沿街商户要严格按照“门前三包”要求,严禁非机动车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内乱停乱放。对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应当予以劝阻,引导客户、店员等非机动车骑乘人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对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内不按规定停放的非机动车,应当组织人员及时进行规整。电动车销售(修理)门店不得出店(占道)经营。
三、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要做好线下车辆调度和维护,按照要求配齐车辆管理人员,对乱停放车辆开展日常规整,大型商业街区、公共交通站点、学校、医院、公园广场、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区应安排专人驻守管理,不按要求维护造成市容乱象的,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四、从2022年4月20日起,属地城管部门将联合交警部门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通行、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等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阻挠、干扰城管、交警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2年4月20日起正式施行,实施范围为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具体联系方式为:
芜湖市城管局5858110;
镜湖区城管局3802660;
弋江区城管局4116110;
鸠江区城管局5765207;
经开区城管局5841163 ;
三山经开区城管局3918561。
芜湖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芜湖市城市管理局
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4月11日
网络配图
附件
非机动车乱停放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一、城市管理部门执法主体资格的依据
《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四)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市管理部门执法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第三节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七章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来源:今日芜湖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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