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小贴士: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Q:业主或房屋实际使用人未按时交纳物业费怎么办?A: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Q:物业公司收取的公共能耗费的用途是什么?
A: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水泵、监控机房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
(图源网络)
Q: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A:不可以。
(1)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应司法解释,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满意这一概括事由并非拒不交纳物业费之法定事由。故此,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管理服务,业主都有义务按时交纳物业费。
(2)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造成业主不满意的,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具体不满意问题,由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整改,或者向属地街道、社区,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改。
(3)个体业主的不满意并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见。对于整体满意度低的小区,经过各部门督促整改仍达不到合同约定服务标准的,业主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投票决定解聘现有物业公司,并重新选聘新的物业公司。(芜湖市物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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