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我市职工生育保险优化调整
信息来源:芜湖新闻网8月15日,记者从芜湖市医疗保障局待遇科获悉,为响应国家三孩生育政策,解决参保职工诉求,我市出台新政,进一步优化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于9月1日正式执行。首先,待遇标准全面提升。在充分参考周边地区的基础上,提高我市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标准。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报销由200元提高至600元;妊娠4-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报销由400元提高至800元;妊娠7个月以上引产,报销由1500元提高至引产3000元、剖宫引产4500元;自然分娩由1500元提高至3000元;剖宫产由3000元提高至4500元。同时,新增生育产前检查费用报销,妊娠7个月以上引产、分娩的,产前检查可报销700元。同时,待遇可及性有效增强。新政规定,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即可享受生育津贴,较原政策规定的12个月等待期缩短了整整一半。长三角区域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3个月内在我市用人单位接续职工医保的,视为连续缴费。经办服务方面持续优化。新政明确了参保女职工在生育待遇享受期间,在省内转移参保关系并连续缴费的,按当月参保次月享受的原则,在原地缴费次月的待遇由原地负责,之后的待遇由新参保地接续承担。不仅如此,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申报次月,一次性先行发放产假以来应享受的生育津贴,后期津贴按月发放至职工社保卡金融账户,提高发放时效。保障举措也更加公平。凡正常参保,且符合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女职工非婚生育、超三孩生育的,均可享受生育医疗补助和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参保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的,也可享受与女职工同等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除生育并发症、合并症等疾病外,宫外孕、瘢痕妊娠等异位妊娠、节育环嵌顿发生的医疗费用,也按政策结算。大江晚报记者 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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