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在赌场帮同行赌客还的赌债,去法院起诉还能要得回来吗??
【案情】甲和乙相约去赌场进行赌博,期间甲赢了10万(赌博结束后在赌场全部兑换成现金)而乙输了25万,因乙没有能力支付25万故被人控制在赌场。在走投无路之际,乙为了脱身向甲求助,甲虽明知乙所借款项用于归还赌债,但考虑到若是不借款则乙的人身安全会受到威胁,最终还是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借给了乙25万。问题是:甲借给乙的25万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换句话说,甲通过去法院起诉乙还钱,法院能够支持诉讼请求吗?能够达到拿回25万的目的吗?【解析】第一,甲乙双方的借款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第四项之情形: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答案显而易见,甲乙的参赌行为系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违法行为。而甲明知乙所借款项用于归还赌债,故其借款行为显然属于出借人事先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按照法律规定,乙应当返还因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获得的25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甲明知乙所借款项用于归还赌债的,该借款行为无效,行为无效后,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
第三,不能以甲当天参与了赌博为由认定甲出借的25万为赌资并由此判决乙不返还25万而由公安机关收缴25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在原《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返还原物、折价补偿或赔偿损失”基础上,增加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由此,如果将甲的25万认定为赌资,就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应依法收缴赌资而非判决返还。
但是律师认为,钱是种类物,除非有明确的资金流向,否则是无法区分哪些钱是涉案财物,哪些钱是合法财产的。而在甲未带现金且赌博赢的钱全部兑换成现金的情况下,其通过网银转账借给乙的25万显然是无法认定甲向乙借款的25万是甲的违法所得或者案涉财物(包括赌博获利、赌资)的。故不能以甲当天参与了赌博为由,认定甲出借的25万为赌资并由此判决乙不返还25万而由公安机关收缴25万。
实际上,律师认为,此案例中虽然甲具有事前与乙相约参与赌博的行为,但不能由此认定甲明知乙所借款项用于归还赌债是促进乙参与赌博的行为。实际上,甲向乙借款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解救乙,不具有明显的促赌恶意,其出借行为对于赌博违法行为的发生没有起到促进作用。且该出借行为属于被动,不属于积极自愿出借资金供他人赌博的情况。
第四、公安机关应当收缴甲赌博获利的10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甲因赌博行为获取的10万违法所得应当收缴。
综上,甲借乙25万的行为虽属无效,但乙仍应当返还甲25万。同时,因甲通过赌博获利10万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其10万应当被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最后,律师提醒各位:十赌九诈,不要参赌不要涉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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