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检查| 鸠江:联合检查 处罚、查封3家企业
近日,鸠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部门联合检查中,对辖区3家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罚款和临时查封。据鸠江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人员介绍,在对鸠江区官陡街道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管理的小区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该物业管理公司处以9500元的罚款。
除此之外,辖区一家货运配载部和一家物流公司均存在违规设置泡沫夹芯板房宿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考虑到泡沫板房的火灾危险性较大,极易造成火灾扩大蔓延和人员伤亡,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依法对该两家单位的员工宿舍实施临时查封。
下一步,大队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执法力度,及时消除火灾风险,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采编:芜湖消防全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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