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女子失败,芜湖一男子索要期间“花费”!
芜湖男子王某在追求女孩子期间 多次通过微信向对方转账 追求失败后王某向对方索要款项 声称转账为“借款” 并将女孩诉至法院 12月6日 记者从芜湖市鸠江区法院获悉 该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据悉,此前王某结识了在某洗浴中心工作的女子李某,双方互有好感,随后王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支付了多笔款项,其中去年12月先后转去2000元和5000元,用于在李某工作的场所冲卡消费。
此外,王某花3000多元购买了黄金首饰,将其赠送给李某,今年5月22日又向李某转账520元。
上述款项李某均未出具借条,而追求李某失败后,王某多次向李某索要上述款项,声称这些钱款为借款,应归还,双方协商未果后,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鸠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应结合具体金额以及款项交付的情境等综合考量双方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其中2000元和5000元系充卡消费,双方就该两笔款项未达成民间借贷的合意,故非借款性质。
王某为李某购买黄金首饰,该行为是为了王某追求李某自愿行使的,应认定为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予,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予,王某无权主张返还;520元系特殊节日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不应认定为借款,应视为王某对李某的赠予。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诉请的上述款项均非借款,依法驳回了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男女双方即便在恋爱期间,若是涉及到大额的经济往来,最好也通过书面的借条等方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即使碍于情面无法形成书面借条,最好在转账时也加以备注等方式进行说明,这样在纠纷发生的时候有足够的证据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信息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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