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亲戚认为他人将物品放于自家附近的江堤上碍事,杨某便“帮”其将物品变卖,想要从中自己获利。不经主人同意就私自处置他人物品获利,就是盗窃!9月28日上午,芜湖市三山区法院以盗窃罪对杨某判决单处罚金人民币7千元。
据介绍,2008年,被害人王某购买了一个大型铁罐,准备用于建设加油站,后因加油站建设未获得批准,后2016年底,王某遂将该大铁罐放在了三山区的江堤边上,并不定时去查看。
今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的亲戚告诉杨某,自己家附近的江堤上有一个大型铁罐已经放置了一年多,十分碍事。杨某听后动了歪心思,想到自己最近正好缺钱,便跟亲戚讲铁罐由他来负责将挪走。之后,杨某开始联系吊机、货车,同时通过他人联系当涂县愿意收购的人员,骗他人说该铁罐系其亲戚所有。
3月5日晚,杨某事前联系好的人员将铁罐吊至货车后运走,杨某和货车司机约定,第二天一起将铁罐拉至当涂县变卖。3月6日一早,杨某便将铁罐变卖给了事先联系好的毕某。经称重,该铁罐重达3.4吨,杨某获利5000余元。事发后,杨某自首,赔偿了王某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因杨某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又是初犯、偶犯,遂作出以上判决。(以上均为化名)
来源:大江晚报
对于这件事你们怎么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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