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和小李是一对九零后青年,准备近日结婚故在芜湖某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一套婚房,谁料在办理贷款过程中遭遇信用不良无法获批,剩余房款没法支付,被开发商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开发商起诉称,2017年11月7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两被告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镜湖区某小区房屋一套,房屋总价906405元。两被告应于2017年11月7日前支付房款197405元,余款709000元由两被告在2017年11月16日前办理银行贷款或付款,同时提供银行贷款所需全部材料。两被告逾期付款的,自催告通知发出之日起9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两被告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两被告于2017年11月7日支付房款197405元,但余款709000元一直未按合同要求办理银行贷款或付款。原告认为两被告已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合同备案登记和该合同项下房屋预告登记手续,同时要求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
庭审中,两被告表示原告所述基本属实,未办理贷款是因为小张有不良征信记录,银行未批准贷款,并非两被告不积极办理,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希望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两被告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同意配合原告办理撤销备案登记等手续,同意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故对于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该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进行商品房或者二手房买卖前,应及时全面地了解自己的个人征信状况,并向银行咨询贷款政策,如有不良征信记录,应尽早采取补救措施。买卖双方对于以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要尽量完善合同内容,以明确银行拒贷的法律后果,降低双方的交易风险。比如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买方贷款不能获批是否可以向其他银行继续申请直至批贷,还是通过现金方式补齐剩余房款;或者约定银行一旦拒贷,双方互不担责终止合同,及时止损。
(全媒体记者李斌 文/图)
买房时 你会查自己的征信状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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