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私自开直播 芜湖一主播被判赔偿20万违约金
签订了经济协议,约定了合作期,但却在协议履行期间在其他网络平台开直播。近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受理了一起主播在别处平台直播,经纪公司起诉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案件。
2018年,郭女士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协议》,双方约定合作期三年,在此期间郭女士可以享有公司的互联网产品宣传推广资源,以及相关培训、直播间设计、服装道具等。同时约定合约期间,未经公司书面同意,郭女士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权第三方接洽安排任何与线上、线下演艺事业相关的事项,不得做出有损公司权益的行为。如郭女士擅自解除协议或存在违约行为的,公司有权要求郭女士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
镜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女士与该公司签订的《艺人经纪协议》真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公司为郭女士提供直播场地、配备运营人员、按约支付收益分成,郭女士亦在公司安排的平台进行直播、获取收益。郭女士在协议履行期间在其他平台直播,在公司下函后不予回复亦未继续履行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根据双方履约情况、违约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考量后酌定郭女士应支付公司违约金20万元。
法官提醒,在网络直播平台违约频发的行业大环境下,主播在签约时务必要认真考虑自身的履行能力和承受能力,以及违约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培养诚信意识,增强法律意识。同时,传媒公司及直播平台则应对合同的细节进行完善和细化,避免此类纠纷案件频繁发生,共同促进文化娱乐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来源:安徽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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