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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B车主注意 延长至10年!安徽省发布通知 芜湖市试点先行   [复制链接]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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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会无期
发表于: 2022-1-20 08:5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倒序浏览

芜湖车主注意,延长至10年!



近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通知

明确延长非营运小、微型客车

环保免上线检验年限

现行的6年环保免上线检验年限

延长至10年

2022年一季度

合肥市、芜湖市、亳州市

试点先行


具体如下

↓↓↓



各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机制和制度创新的要求,探索深化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改革,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车辆检测的满意度,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延长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以下简称客车)环保免上线检验年限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原则

一是简政放权、便民惠民。延长非营运小、微型客车的环保免上线检验年限,简化办事环节,确定免检车辆认定条件,指导机动车检验机构梳理整合站内检验流程、提升便民服务水平,破解机动车排放检验耗时长、费用高、多头跑等问题。

二是智能支撑、精准管控。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机动车尾气监管能力,探索创新监管手段,充分发挥机动车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系统作用,在环保免上线检验的同时,强化监管措施。

三是试点先行、稳妥推进。不取消现行机动车尾气排放年检制度,明确免检车辆排放检验与安全性能检验的衔接形式,在合肥市、亳州市、芜湖市开展延长非营运小、微型客车环保免上线检验年限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成熟后在全省全面实施。


二、主要内容

综合考虑机动车排放的法律依据、管理现状、排放水平、遥感技术和后续监管等方面情况,对非营运小、微型客车,将现行的6年环保免上线检验年限延长至10年。

(一)明确延长免检对象。

将公安部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中明确的安检免检对象(面包车除外)纳入免检范围,车辆发生伤亡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仍按原规定周期检验。

车龄(以车辆初次登记之日开始计算,下同)不超过10年且在本市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的非营运小、微客车,环保免上线检验。

车龄超过10年(含)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其定期检验仍按现有政策执行。环保免上线检验的车辆仍需按现有政策参加安全技术检验。

(二)积极推进试点先行。

合肥市、亳州市、芜湖市试点工作于2022年第一季度实施,实施范围是在合肥市、亳州市、芜湖市登记注册并在本市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试点市要进一步明确非营运小、微型客车环保免上线检验的免检对象、免检条件、认定方式、免检程序流程等,制订试点方案,并在改革试点实施前向社会通告。根据改革试点方案,打通免检各个程序、流程环节,推进环检与安检信息互通。对符合环保免上线检验的车辆,机动车检验机构凭免上线检验专用报告单(生态环境部门统一样式)进行安全检验,同时将免上线检验专用报告单推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衔接好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好改革试点工作,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稳妥推进全面实施。

非试点市结合实际,参照合肥、亳州、芜湖试点模式,同步开展环检和安检信息推送等前期的技术对接准备工作。2022年6月1日前在全省全面实施,实施范围是在安徽省登记注册并在本省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合肥、亳州、芜湖3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要成立改革试点专项工作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全面实施阶段,各市要强化协调沟通,搞好对区县部门的业务指导,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协同推进免检工作落地落好。


(二)完善监管机制。扎实开展机动车遥感系统“云监测”抽查、现场检查、入户监督抽测,运用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系统等技术,筛查尾气超标车辆,与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形成超标排放车辆“线上+线下”筛查监管机制。对于符合免检条件的车辆,若经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系统、路检路查、入户监督抽测等手段查实排放超标的,仍需按现有规定进行环保上线检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加强政策宣传。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手机客户端等媒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前对接机动车检验机构和相关行业协会,做好政策说明和解释,通过网上公示、短信、电话等多种形式主动告知政策,让广大公众及时获取信息,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公安厅
2021年12月31日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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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0 09:1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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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二先生
发表于: 2022-1-20 09:2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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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知吾心
发表于: 2022-1-20 09:3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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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636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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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之呢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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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b818
发表于: 2022-1-20 13:1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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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小巫
发表于: 2022-1-20 13:2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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