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个劳动仲裁,说是劳动仲裁吧也只是员工威胁公司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我们的一个顾问单位两个星期前入职了个小姑娘,上周上班的途中骑电动车自己摔倒了,把腿给摔骨折了,也没有报警,自己跑去医院住院之后打电话给公司,要求报工伤。
首先这个算不算工伤需要明确,在《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第三章第十四条中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属于工伤的情形: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而根据摔伤当天的情况来看,天气风和日丽,路面上也没有什么阻碍骑行的情况出现,自己摔伤属于自己占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小姑娘一听不能认定为工伤,就要求劳动仲裁,说公司没有给自己购买社保,的确只要员工入职公司,就必须要购买社保,即使没有到购买社保的时间点也需要先去人社局备案,但是公司又告诉我一个情况。
这个小姑娘之前一直在领取失业金,即使入职公司之后也在领取,导致公司去人社局备案不上,必须要停止领取失业金才可以,公司和小姑娘沟通过,但是她不愿意停止领取失业金。
这种情况下就属于诈骗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数额较大的规定则是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因为小姑娘只入职了两个星期,最多领取了一个月的失业金,不可能超过三千元,所以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一下罚款。
在把利害关系说清楚之后,公司决定对其予以辞退处理,由于已经触犯法律,同时处于试用期内,公司无需进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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