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发布!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 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 芜政办〔202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经2024年5月13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对《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22〕3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决定》(芜政办〔2018〕18号,芜政办秘〔2023〕21号延期)中住宅房屋的补助和奖励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
住宅房屋补助
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0%;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0%。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二
住宅房屋奖励
对签约期限(征收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5%。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奖励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奖励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三
房票安置补助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自愿领取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安置的,在已有的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房票安置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25%。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自愿领取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安置的,在已有的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房票安置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人均不足标准补偿面积的区位价格补助和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总额的25%。
市区江南片区(不含湾沚区、繁昌区)的被征收人可通过领取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进行安置。具体政策按照《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意见》执行。
四
其他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通知实施中涉及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助、奖励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涉及集体土地上征收补助、奖励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解释。
本通知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已批准征收)的项目,继续沿用原规定办理。芜湖市江北区域、湾沚区、繁昌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4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一)决策背景
房屋征收与房地产市场及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根据房地产市场状况及居民实际安置需求,通过创建通道、拓宽安置渠道,进一步激活房地产市场活力。根据市政府2024年2月7日房地产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发挥房屋征收对房地产市场的积极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决定对我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进行调整,并增加房票安置。据此,芜湖市住建局在召开专题会议、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等基础上制定了《通知》。
(二)起草依据
1.《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22〕3号);
2.《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决定》(芜政办〔2018〕18号);
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芜政办秘〔2023〕21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决策部署。按照因城施策、分类实施的原则,适时调整我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明确政策导向,有利于发挥房屋征收对房地产市场的积极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为促进房屋征收安置与房地产市场深度联动。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调整我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增加房票安置,优化安置方式,有利于提升安置品质,助力房屋征收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推动人民城市建设。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
根据市政府2月7日房地产市场专题会议精神,市住建局起草了《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
2月22日,将《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挂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同日,书面征求各区(不含湾沚区、繁昌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单位意见。
3月14日,召开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及房票政策调整事项座谈会,邀请市直相关单位及各区(不含湾沚区、繁昌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参加。
4月7日,召开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及房票政策调整事项听证会。
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相关单位书面反馈意见3份、群众意见建议1份,起草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充分研讨,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送审稿)》。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月底至4月中旬,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为低风险,可以实施。
(四)公平竞争审查
4月17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
4月26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5月13日,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工作目标
结合我市实际,旨在出台《通知》,进一步满足被征收人个性化安置需求,提升安置品质;进一步加大房票安置政策引导力度,实现房屋征收安置与房地产市场深度联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宜居环境。
五、主要内容
《通知》共4章,主要是对芜政办〔2022〕3号文和芜政办〔2018〕18号文中住宅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进行调整,并增加房票安置,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住宅房屋补助
一是对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补助上限标准不作调整,仍然是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0%。
二是对我市市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上限标准予以调整,由原来的“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调整为“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上限标准不作调整,仍然是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二)调整住宅房屋奖励
一是对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上限标准予以调整,由原来的“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5%”调整为“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上限标准不作调整,仍然是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5%。
二是对我市市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上限标准予以调整,由原来的“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调整为“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上限标准不作调整,仍然是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三)增加房票安置
一是为满足被征收人个性化安置需求,增加房票安置,并对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给予一定的安置补助。
二是规定市区江南片区(不含湾沚区、繁昌区)的被征收人通过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进行安置的可按照《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意见》执行。
(四)其他
规定了《通知》的施行时间、解释主体及本规定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已批准征收)的项目如何处理。
六、创新举措
一是结合市场实际。为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通过调研、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措施调整我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使之更符合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现状。
二是增加房票安置。和实物安置相比,房票安置可打破安置房在位置、套型上的限制条件,满足被征收人个性化安置需求,故增加房票安置,并给予房票安置补助,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三是保持步调一致。本次对我市市区国有和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的上限标准同步调整、统一发布,方便群众对比了解,普及群众对房屋征收政策的知晓度。
七、保障措施
一是提前预防。为有效预防、控制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通知》出台后可能会出现的风险点进行分析研判,并明确防范化解措施,确保《通知》更好地实施。
二是加大宣传。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对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培训,提高其政策熟悉度及业务水平,确保《通知》落实到位。
三是全面公开。及时主动公开《通知》内容,有效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同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四是依法推进。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落实《通知》中的补助、奖励标准等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征收,有序推进房屋征收工作。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吕静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3-3015705
电子邮箱:szsczcfgk@126.com
▍资料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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