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产纠纷进行解决的时候,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了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但其中有一些比较特殊的纠纷,法律中规定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处理房产纠纷。那究竟怎么样的房产纠纷可以直接诉讼呢? 一、什么样的房产纠纷可以直接诉讼 1、凡以房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以及合建、、居间、使用、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受配人(或其他原旧房内应一并迁出的同住亲属占住旧房)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非受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而强占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单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因本人原因而离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单位之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历史原因由行政划拨房屋使用权的,现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确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等以及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邻里纠纷可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6、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执照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有关私房落实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在社会主义改造中的问题,建国初期由有关部门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及港、澳、台胞私房政策的问题等,原告应向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有关部门按私房落实政策先落实了房产,后又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产纠纷诉讼需准备的 1、房屋产权凭证; 2、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在因为房产纠纷而打官司的过程中,需要当事人准备好相应的证据材料,这样最终的判决才有可能对其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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