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查某某利用在中交二航局四公司安徽北沿江高速03标项目部从事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挪用资金9325687.03元归个人使用。2020年7月29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查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月23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该案的起诉书。
公诉书显示,被告人查某某,男,汉族,本科学历,芜湖人。原中交二航局安徽北沿江高速公路巢湖至无为段路基03标项目管理部财务管理人员。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查某某利用在中交二航局四公司安徽北沿江高速03标项目部从事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私刻多家公司印章,并以模仿项目人员签字、私自使用项目经理审批系统Key卡和私盖项目部公章等方式,伪造工程计量支付凭证、付款结算单以及付款委托书等资料,挪用资金共计9325687.03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具体如下:
(一)查某某通过伪造分包合同中间计量证书虚增分包商工程量、或者利用往来单位对账的工程量差额,虚假委托付款,共计挪用资金7427544.76元。
(二)查某某以支付芜湖沃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的名义,挪用工程款20万元。
(三)被调查人查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过账”为由挪用中交二航局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1142510元。
(四)查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保险赔偿金42790.23元。
(五)查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截留安徽北沿江高速03标项目部的变电器押金及预存电费退款,共计448097.18元。
(六)查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重复报销的电费共计64744.86元。
至目前,查某某挪用的资金均未归还。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身为企业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9325687.03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于办案机关介入前,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到中交二航局四公司交待涉嫌挪用资金的问题并能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
2020年7月29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查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来源: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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