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 告 ·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严禁串通捂盘、炒卖房号和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该条规定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串通实施捂盘炒房等分销行为。如发现以上违法行为,将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欢迎有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行为证据的当事人,持材料向我局举报。
举报电话:5905516 (市住建局房监科)
3837092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特此公告。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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