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2000元!
5月27日上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我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被告人宋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回顾:
今年3月12日晚6时30分左右,被告人宋某某明知其居住的芜湖市镜湖区狮子山庄8幢3单元楼下垃圾桶位于小区人行道之侧,垃圾桶旁边停放着机动车且随时都有行人,但其为图省事,不顾公共安全,仍然从其居住的该单元楼501室的家中,将一个空酱油玻璃瓶向楼下人行道边垃圾桶抛掷,随后瓶子摔碎在垃圾桶附近小区人行道上。案发时,恰逢该幢楼3单元其他住户下楼扔垃圾并走到垃圾桶附近,该住户随即报警。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物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高空抛物的犯罪事实。
搂上随手扔一个酱油瓶就换来了8个月缓刑和罚金2000元,今天是民法典正式颁布一周年,这起高空抛物罪案件判决引发了社会关注和热议,那么,针对这起案例,主审法官、公诉人和辩护律师怎么看呢?
主审法官镜湖区法院副院长 陆军
高空抛物行为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危害极大,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居高岂能任意妄为。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将发挥审判职能,打击、震慑、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犯罪,继续无视他人安危随意高空抛物,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镜湖区人民法院呼吁民众提升社会公德、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行为,共同守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公诉人镜湖区检察院检察官 葛朋朋
安全无小事,防范无休止。预防高空抛物,不能仅凭道德谴责、道德自律这一道防线,更要通过法律来打造维护群众生活安全的“金钟罩”。在道德防线之外,利用刑法这一严厉的法律防线,来打消“不会出事”的侥幸,“能多大事儿”的自信以及“多大点事儿”的放任。今天的庭审,是用刑法来守护群众头顶安全的鲜活生动一课,我们希望能以身边案例教育、引导公众形成对法律规范的积极信仰,时刻保持对他人生命以及公共安全的敬畏之心。
辩护人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薇薇
本案是芜湖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给市民敲响了警钟。我们在之前与被告人的会见中,被告人宋某某反复表示,自己年纪大了,文化水平不高,生活中有些不良的习惯,当时随手扔了一个酱油瓶到楼下,没有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之后了解法律规定后,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抛掷物品”。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国家已经三令五申的明令禁止,从民法典的独条规定直到刑法将其入罪入刑,可以看出国家调控的手段和态度是越来越强硬的,2012年5月28日恰逢民法典颁布一周年,在这个特别的日子,我呼吁广大市民在生活中要学法,知法,懂法,避免不懂法而付出巨大代价。
来源:皖江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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