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可以,分房不行?
情侣分手后共有房产分割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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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恋期情侣之间往往不分彼此,一旦感情生变,分手时涉及分割共同投资、房产等,就没那么容易了,甚至出现“分手可以,分房不行”的尴尬情况。8月11日,记者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情侣房产分割纠纷案。
钱某与陈某曾是一对情侣,二人经人介绍认识后颇为投缘陷入热恋。2017年8月,两人购买了位于芜湖经开区某小区的一处房屋,房屋总价为540000元,首付款108000元,剩余432000元向银行贷款支付。2017年9月,钱某陈某二人与芜湖某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将两人共有的房屋抵押给芜湖某银行获取贷款432000元,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该合同上约定“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然而热恋过后,矛盾浮现,钱陈二人因性格不合分手,房屋由陈某实际占有使用,也由其偿还银行贷款并交纳物业管理费。钱某在与陈某多次协商处理案涉房屋未果后,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案涉房屋,并将房屋折价、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偿还前述房屋贷款后剩余部分50%归原告所有。
经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共有人没有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案涉房屋由原、被告按份共有,原告钱某作为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房产符合法律规定。
但因案涉房产已设置了抵押且约定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处分抵押财产,现第三人芜湖某银行明确表示不同意原、被告处分该房产,故原告提起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法官建议,原、被告双方可提前还清贷款后再行分割,或者在征得第三人芜湖某银行同意后,将处分房产所得款项偿还贷款后再行分割剩余款项。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钱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大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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