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如何收费?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特约服务费等。
那么,各项收费具体有何标准、规定?市发改委、市住建局表示,目前市区依据的是《芜湖市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芜发改收费[2017]493号)。广大住宅小区业主可查询文件详细了解。
物业公共服务收费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不含电梯及增压水泵等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电费)。
其中:
- 一级普通住宅的中准价为1.08元/平方米/月(有电梯)、0.88元/平方米/月(无电梯);
- 二级普通住宅的中准价为0.83元/平方米/月(有电梯)、0.66元/平方米/月(无电梯);
- 三级普通住宅的中准价为0.48元/平方米/月(有电梯)、0.44元/平方米/月(无电梯);
- 四级普通住宅的中准价为0.41元/平方米/月(有电梯)、0.35元/平方米/月(无电梯)。
- 上下浮动幅度均不高于20%。小区业主可通过查看物业服务合同,得知所住小区属于哪个级别的普通住宅。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需要时可邀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参与协调。
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预收,具体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到期未交费的,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收取违约金。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户,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商定,可以减收或者免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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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服务收费
人防工程停车位,应当向小区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非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原则上首先保证住宅小区业主需求,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预售前,应制定非人防地下停车位的“租售”方案,对车位数量、位置、价格进行公示。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利用非公共部位的场地、设施停车收费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按规定标准约定停车收费;非新建住宅小区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继续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关约定执行,合同到期的或合同未约定的,如需调整或确定停车收费标准,需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其中,芜湖市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前期物业普通住宅小区机动车(小型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是:
- 地下公用车库的最高收费标准(含服务费)是220元/月/辆
- 露天停车场的最高收费标准(含服务费)是120元/月/辆
- 地下公用车库车位产权(或永久使用权)属业主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是40元/月/辆
- 临时停放的外来车辆2小时内免费;
- 2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最高收费标准为5元/辆/次;
- 8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最高收费标准为10元/辆/次。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备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即指具备已交付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二者之一的,不论是否成立业主大会都实行市场调节价。
共用设施设备收费
住宅电梯及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所需电费的分摊,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实行单独列账,据实分摊。
电梯运行所需电费按户分摊,一层住宅免收,二层收取20%,三层收取50%,四层以上全额收取(含四层)。
二次供水设施未改造移交供水企业的增压水泵运行所需电费按照用户实际用水量分摊。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合格并移交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运行维护费用,按《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执行。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的,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费支出。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公共服务费,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装饰装修垃圾费
装饰装修单位或装饰装修人应当交纳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3元,拆除墙体建筑垃圾清运费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另行约定。
来源:今日芜湖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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