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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芜湖将施行公积金执法操作新规 [复制链接]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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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碎記忆
发表于: 2022-2-25 14:1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倒序浏览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3月1日起,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操作新规将正式施行。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涉及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的,移送芜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理。


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围:包括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等。


据了解,2019年,我市即出台了《芜湖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操作流程》,后由于相关上位法修订以及外部执法环境变化等原因,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支撑及流程规范存在滞后,且执法流程各阶段时限规定需进行优化完善,以提升执法效能。因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行政执法操作流程进行了修改。


此次操作流程新规增加了七条内容。包括新增证据章节、新增投诉人补证时限、新增作出行政决定时限、新增行政执法案件中止的设定情形、新增行政执法案件终止的规定、新增不计入办案时限的设定情形、新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限规定等。同时,对三大内容进行了调整,包括调整了执法程序核查、事先告知、限期整改环节时限;调整了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及时限;调整了公告送达期限等。



附:《芜湖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操作流程》政策解读


主要修订内容

(一)新增内容

1、新增证据章节。新《执法操作流程》以专章方式对行政执法所涉及的证据类型进行明确,共计六个条款。主要参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工作实际,对住房公积金中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采信的证据种类进行逐一枚举。其中第九条具体明确证据的七大种类,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第十条至第十四条主要对证据收集及证据核实等定义及规范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当事人举证责任和证据的质证及采信流程,对涉及公证证明、有权机关作出的文书等特定证据种类效力予以界定,明确“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及其他有权机关作出的文书,公积金中心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的证据采信标准,旨在推进流程在制度架构上的进一步完善,对行政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更具有指导性。


2、新增投诉人补证时限。新《执法操作流程》结合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充分考虑到节假日给职工补证期限造成的客观影响,对职工补证时限作出规定为7个工作日。通过合理设定投诉人补证时限,进一步体现行政执法流程设置的合理性、人性化。


3、新增作出行政决定时限。按照《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不履行职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限规定,新《执法操作流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应当在受理立案后60日内作出”,严格遵循“于法有据”的基本原则。


4、新增行政执法案件“中止”的设定情形。参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相关规定,新《执法操作流程》在第三十七条中新增七种中止情形,包括:“(一)投诉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执法程序的;(二)投诉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执法程序的;(三)被投诉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五)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六)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参加执法程序的;(七)其他需要中止执法程序的情形”。通过对可预见情形尽可能的枚举,从而提高执法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提升行政执法案件的办理效率。


5、新增行政执法案件“终止”的规定。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于涉诉案件均有“终结诉讼”的条文规定,《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案件也明确了“终结执行”的法定条件。新《执法操作流程》参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在第三十八条中新增六种终止情形,对涉及“(一)被投诉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无义务承担人的;(二)据以执行的文书被撤销的;(三)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导致执法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的;(四)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结果确认投诉职工无投诉依据的;(五)因本规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项原因中止执法程序满90日仍无人可参与执法程序的;(六)其他需要终止执法程序的情形。”六种特殊情形设定为执法案件终止的限制条件,既填补原《执法操作规程》未设置执法案件终止条款及情形规定的制度缺失,又有效解决因上述原因导致行政执法案件久拖难决的制度困境。


6、新增不计入办案时限的设定情形。参照《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新《执法操作流程》结合案件办理的法定流程,对原操作流程中未明确的,应当不计入案件办理时限的相关情形作了补充完善。重点对涉及“听证、公告和鉴定”环节,以及执法案件符合“中止”条件,处于“中止”状态期间的,均“不计入案件办理时间(时限)”,即“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的案件办理时间”和“案件中止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时限”。通过对上述时限规定的明确,推动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及时限的划分更为合理合法。


7、新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限规定。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执法操作流程》未参照此条法律规定,完善住房公积金中心行政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工作时限,容易造成行政决定因申请延期导致决定失效的法律风险。新《执法操作流程》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作出行政决定的法定期限予以补充界定,即“公积金中心应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积金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在法定期限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催告单位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公积金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为内部制度约束条款,通过将申请执行法定期限予以明确,避免执法部门在报送案件执行的工作环节出现超期,造成后续法律风险。


(二)修订完善的内容

1、调整执法程序核查、事先告知、限期整改环节时限。新《执法操作流程》中由原先每个环节的15个工作日分别调整为核查15日、事先告知7日、限期整改15日,针对“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应当在受理立案后60日内作出”,此次完善调整行政执法程序各环节的时限要求,一方面给予被投诉单位合理的提出异议及举证的时间,另一方面也给行政执法部门审慎作出具体行政决定预留了合理的研判期限。


2、调整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及时限。根据安徽省住建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工作衔接规范(试行)》( 建督〔2020〕5号)中相关规定,新《执法操作流程》中调整为“公积金中心在发现案件线索,经调查取证、事先告知、限期整改后认为需要进行后续行政处罚的,应当自发现案件线索起30日内,向城管局移交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或需要等待行政相对人限期改正的,移交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30日”。原先为“涉案单位在责令限期办理限期内拒不整改的,公积金中心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移送城管局查处”。


3、调整公告送达期限。公告期限由原先的“10个工作日”调整为法定期限“60日”。(今日芜湖客户端、芜湖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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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飞翔73
发表于: 2022-2-25 21:29 | 只看该作者

查处力度大吗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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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20:13 | 只看该作者

晓得了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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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788756
发表于: 2022-2-25 19:58 | 只看该作者

重来没用过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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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游世界
发表于: 2022-2-25 19:43 | 只看该作者

现在住房公积金的人还是很少的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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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
发表于: 2022-2-25 16:08 | 只看该作者

赶紧去提取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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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愈心灵
发表于: 2022-2-25 16:1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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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6:51 | 只看该作者

公积金与我无关啦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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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量不大
发表于: 2022-2-25 17:20 | 只看该作者

公积金还没有用过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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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玲丽
发表于: 2022-2-25 19:1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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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购
发表于: 2022-2-25 19:18 | 只看该作者

新规定开始,不知手续麻烦么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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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岳
发表于: 2022-2-25 19:3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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