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出差必不可少 饭后应酬也很常见 但是假如在应酬过程中不幸死亡 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呢 以下案例仅献给千千万万 如我们一般勤勤恳恳可可爱爱的 “打工人” 请get~ 希望我们永远不会用上
案情简介 A市某公司与白某签订《劳动合同》,白某任该公司销售经理。白某受公司指派前往B市进行市场调研,参加在B市某饭店召开的产品推广会,并在会后就餐。 饭后,B市客户唐某仍有未尽事宜须与白某交流,所以一起去了某养生会所。晚上11点,技师在给白某擦脚时,发现他有抽筋、昏迷等现象,于是立即拨打120。但是白某经抢救后仍不幸死亡,死因初步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某公司向A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白某之妻不服,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 白某是销售经理需经常出差调研市场,工作方式比较灵活机动,与一般在固定岗位工作的员工有一定区别,陪同客户应酬也属于工作需要,符合职业特点,且其行为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所以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属于正常工作应酬。
法院判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当认定白某的死亡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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