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私了”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解决工伤问题的常用方式,但是“私了”后却又后悔了,法院会怎么判呢?
2016年5月,李某在青岛某橡胶公司任职,下班乘坐班车时受到班车剐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该伤构成劳动功能障碍八级。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事故伤害为工伤,后李某诉至青岛市莱西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青岛某橡胶公司与李某签订协议,约定“鉴于班车公司已支付李某经济赔偿金,李某接受该笔赔偿款项后与青岛某橡胶公司达成协议,在李某退社(解除劳动合同)后放弃青岛某橡胶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伤残补助金全部费用。”
2020年3月,李某与青岛某橡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后悔与公司签订的放弃一次性就业伤残补助金的协议,随即向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1776元,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对该裁决不服,向青岛市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明知自身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工伤,并鉴定为八级伤残后,仍自愿与青岛某橡胶公司签订放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协议,系李某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内容合法有效,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签订协议需要谨慎,提前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权利义务,否则“大笔一挥,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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