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在辖区某餐饮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一安全出口被封闭且占用。大队依法对该单位予以临时查封且对有关个人予以罚款。
据三山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人员介绍,该餐饮场所二层一安全出口被封闭且占用设置化妆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法给予该餐饮场所经营者姚某人民币360元的罚款。
此外,一旦该餐饮场所发生火灾,封闭安全出口的行为将极大妨碍人员疏散逃生,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三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餐饮场所二层实施临时查封,并督促其整改。
法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来源:芜湖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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