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停车收费!芜湖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芜湖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市便民停车方案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芜湖市发改委牵头起草了《关于芜湖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25日至2023年9月8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请提供单位名称和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
联系人:黄鑫
联系电话:0553-385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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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25日
关于芜湖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优化停车服务方式,加强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差别化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定价形式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以及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 差别化分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总体按照“核心区停车高于外围区、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地面停车高于地下停车”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1
分区域
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为: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2
分车型
机动车车型分为:
小型车(蓝/绿牌、5座及以下的黄牌教练车)
中大型车(黄/黄绿牌、不包括5座及以下的黄牌教练车)
3
分类型
机动车停放场所可分为:
(1)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具体泊位由公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动态调整,定期公布。
(2)公共配套停车设施。包括公立医院、公立学校、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设施收费。
(3)交通站点配套停车设施。包括机场、火车站、城际客运中心、轨道交通站点的配套停车设施。
(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政府定价景区配套停车设施。包括政府定价的公共景区和国有资金投资的城市公园配套停车设施。
三 收费标准
1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可在最高指导价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下列情况享受停车服务优惠
(1)新能源汽车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当日首次停放2小时以内(含充电时间)免费;超过2小时,停放服务费在应缴纳金额的基础上优惠50%。
(2)机动车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市区城市公园(景区)配套停车设施,免费停放时间延长至3小时(含)。
(3)公立医院配套停车场设施对就诊患者车辆凭当日就诊缴费票据免费停放3小时(含),鼓励有条件的医院空闲时段少收费或不收费。
(4)市区在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免费停放。
(5)持有残疾人证且由本人合法驾驶的非营运车辆免费停放。
2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社会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根据经营成本、周边道路停车收费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四 工作要求
1.实行停车服务收费的停车设施及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主体,需向属地政府报备或审批。
2.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单位应当在停车设施入口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定价形式、车辆类型、分类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免费停放时间和12315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停车收费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3.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可在最高指导价范围内上下浮动收费标准。原则上调整周期不少于一年,新标准上调的需提前30天向社会公告,下调不受限制。
五 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仍在执行有效期的停车设施对照本通知要求,优惠幅度超过上述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优惠幅度低于上述标准的,按本通知执行,做好收费公示。
附件1
附件2 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3
▍来源: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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