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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刚刚,芜湖楼市新政发布!新房备案价受限,非住宅商品房可改为租赁住房…… [复制链接]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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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 15:0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倒序浏览

2018年1月2日,小长假后上班第一天,
芜湖楼市新政横空出世,
芜湖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7条新政监管楼市。
回应了2017年最响亮的楼市口号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商品住房价格备案
1.首次销售项目,以2017年2月份该地段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楼盘实际网签成交均价为基础,并结合该项目楼面地价等成本合理确定备案价格。
2.非首次销售项目,以2017年2月份该楼盘实际网签成交均价为基础合理确定备案价格。2017年2月份实际网签成交均价低于备案均价5%以内的,按照该楼盘原备案均价,确定该批次的备案价格。
3.已备案的商品住房价格,自办理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上调,超过3个月再次申报备案价格的,上调幅度不得超过1%。

二、严格精装修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住房实施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费用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平方米。对装饰装修费用在2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含2000元/平方米),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装饰装修费用详细成本清单,并经具有评审资质的第三方认定后,由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对装饰装修费用在2000—3000元/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装饰装修费用详细成本清单,由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具有评审资质的第三方认定。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提交芜湖市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协调小组研究确定。

销售精装修商品住房的开发项目,须具备精装修商品住房的样板房和装饰材料展示房。精装修装饰设备详细标准作为附件纳入购房合同,合同中须明确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精装修商品住房的基本情况,须在预售方案中明确并公示。

三、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金融政策,结合安徽省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最低首付比例要求以及本机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科学、合理确定具体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进一步提升住房金融服务水平,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住房的信贷需求。
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监督检查,督促商业银行对购房人首付款资金来源、收入证明真实性进行严格核查,坚决杜绝“首付贷”、“过桥贷”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维护住房信贷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四、加强对限价回购商品安置房方式的完善和管理
对采取“竞限价安置房”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公告前,由各区政府会同市征收办、市土储中心,摸清并统计出各地块对限价回购安置房户型、套数及总面积的需求,按照就近安置原则,在拟出让地块中提出配建方案。限价回购安置房建成交付后,按限价回购安置房分配管理办法进行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并接受市征收办、市财政、市审计等部门的监督。限价回购安置房的建设标准、竣工验收程序及后期物业管理应与同一项目的商品住宅房同一标准、同步进行。

五、积极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住房或库存商品住房转为自持物业用于出租。引导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租赁+销售”的多样化运营模式,发展住房租赁业务。在满足消防、安全、规划等前提下,经市规划委员会同意后,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可改为租赁住房,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鼓励通过新增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在市区试点出让土地用于租赁住房建设。

六、继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严肃查处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国土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治理,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开发企业捂盘惜售、捆绑销售、恶意炒作、变相涨价、价外加价,以及房地产中介机构参与炒卖房号、哄抬房价、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严格落实县级房地产工作责任制
各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的各项政策措施,明确住房供应目标,把握土地供应节奏,确保实现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对工作不力、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未实现调控目标的县政府负责同志进行约谈问责。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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