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开庭审理了由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指控被告人何思忠犯受贿罪一案,并当庭进行了宣判,法院从案件受理到开庭审理当庭宣判仅用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
被告人何思忠原系芜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主任(局长)、党委书记,2016年9月辞去公职。该案系芜湖市监察委员会成立后调查办理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何思忠在担任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党委书记、市卫生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在医院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和医疗合作等工程项目及人才引进工作中,利用担任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27.3305万元、美元1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30795.56元的欧米茄手表1只。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思忠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被告人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要求其家属帮助其退赔了全部赃款,当庭自愿认罪、悔罪。
一审法院依据被告人何思忠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思忠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被告人何思忠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鸠江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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