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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8月3日从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获悉,我省调整高温津贴标准,调整后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这是我省自2011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以来,首次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我省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由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调整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同时,此次还将发放范围由企业扩大至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记者了解到,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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