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二人为结婚购买新房,岂料中途发生矛盾导致分手,分手不难可财产分割却不那么容易了。近日,三山区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共有物分割案件。
被告波波(化名)老家在安徽宿州,2014年和朋友一起来芜湖打工,经人介绍认识了同在芜湖上班的小娟(化名),一见面波波便被小娟的美貌和气质所吸引,随即对其展开疯狂追求,很快两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在长达两年的恋爱后,双方决定准备结婚。
为了能定居芜湖,2016年5月7日,两人共同与晋智房地产签订购房合同一份,购买位于三山碧桂园商品房一套,波波和其家人支付首付款15万余元。5月18日两人又共同与交行芜湖分行签订贷款抵押合同,办理贷款36万余元,放款账户和还款账户均系波波银行卡账户,自贷款办理后,波波每月都按时还款。2017年1月,国土局向两人颁发房产证,涉案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显示为共同共有。
交房后,波波和小娟就居住在所购房屋中,同居后双方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了各种矛盾,日积月累终于爆发。2017年底两人分手,分手后就房屋分割问题两人无法达成共识,小娟一气之下将波波起诉到三山区法院,昔日你侬我侬的恋人如今对簿公堂。
案件诉至法院后,经小娟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总价款为96万余元。庭审中小娟主张其参与了部分首付款和按揭还款,但因没有证据证明,法院未予采纳。
法院认为,波波与小娟本是情侣关系,双方为结婚购买房屋且登记在两人名下,应视为共同共有。现双方分手,共有基础丧失,小娟要求依法分割诉争房屋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在双方事前没有约定产权份额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到双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结合小娟与波波在诉争房屋中的出资情况、还款情况以及对房屋所作贡献大小等因素,我院酌定确定诉争房屋归波波所有,剩余贷款波波负责清偿,由波波向小娟支付诉争房屋10%,即96211元,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你会在恋爱时共同买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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