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9日上午,由安徽省芜湖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贾晖受贿一案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历经4小时的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贾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退出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7年,被告人贾晖在担任芜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其分管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房屋工程建设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承接业务、日常工程检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潘某、陈某、王某等15人贿赂共计22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贾晖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晖真诚悔罪、亲属积极代为退出全部赃款,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自1999年至2017年,受贿持续时间长、次数多、数额大,主观恶性较深,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贾晖当庭表示服判。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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