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镜湖区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方某某等人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方某某通过盗号软件窃得王某某QQ账号,并冒用王某某的名义使用该账号向被害人宋某发送“生病急需用钱”的虚假信息。同时其与被告人庞某某合谋并由庞某某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作为诈骗收款账户。
被害人宋某在接到信息后信以为真,转账5500元到被告人庞某某的微信账号。之后,被告人方某某联系被告人许某某要求其帮助转移该笔赃款。被告人许某某明知该笔款项系犯罪所得,仍然按照被告人方某某的指示通过银行提现、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移赃款。最终被告人方某某分得赃款4600元,庞某某分得赃款300元,许某某分得赃款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5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网民: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通过打电话等方式多方面核实,确定真伪,切勿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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