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预约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
为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满足社会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预约核酸检测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设立第一批共9个自愿预约核酸检测受理点(见附件1),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采样、送检、出具报告等服务。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适时增减受理点。
二、对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自愿自费(220元/人次)的原则提供核酸检测服务。检测对象需提前与各检测受理点预约。
三、各核酸检测受理点要规范做好信息报送和各项处置工作。要按照新冠肺炎防控相关技术指南要求,加强对采样人员的培训,确保采样标本规范有效,要做好采样人员和受检人员个人防护,常态化做好消杀,严防交叉感染。
四、各核酸检测受理点要加强与市疾控中心对接,做好检测样本的留样和储存工作,对于检测为阳性的人员,要及时将原检测样本送至市疾控中心进行复核。
五、市疾控中心要及时接收各检测点复核样本,及时准确出具检复核结果,对复核结果仍为阳性的,要及时通知送检点所在地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调查,查找传染源,及时阻断疫情传播链。
六、严肃纪律和责任。各检测受理点一律不得对外发布核酸检测结果,泄露受检者信息及检测结果者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芜湖市预约核酸检测受理点一览表
2、核酸自愿检测知情同意书
芜湖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暨推进“六稳”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4月29日
附件1
附件2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知情同意书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如果您本人14天内有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地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或曾接触过来自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来自有病例报告地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或曾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核酸检测阳性者)有接触史,或境外回国或与境外回国人员有密切接触史,或有聚集性发病应主动接受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2、如您有发热、呼吸道症状(咳嗽、鼻塞、流涕、咽痛等)、其他症状(乏力、腹泻、肌痛、结膜症状等),应在医生的建议下主动接受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3、如您属于以下情形之一:1.发热门诊就诊的所有患者;2.急诊入院患者、有流行病学史患者;3.住院期间出现疑似症状或可疑接触史的患者;4.非急诊手术的术前检查。根据疫情防控规定,请配合医疗机构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4、如您希望了解自己是否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以保护自己和家人,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为您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5、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标准为220元每人次,按照《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临时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确认患者和无症状感染者核酸检测费用作为“完全支付类”项目,全部由医保报销,其他人员费用现行政策为委托单位(个人)承担。
6、检测结果我们将尽快通知您,如结果需要复测,可能需要您配合我们再次采样(不再收取采样检测费用);如检测结果为阳性,需要您配合我们做好相关流行病学调查、隔离医学观察或治疗,并有必要对您的家人、同事、邻居等密切接触者进行管理等疫情防控措施。
本人已经接受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咨询和告知内容,已经了解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意义和有关规定。现自愿选择接受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转自芜湖生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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