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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日报
近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等作出了新的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实行群防群治。 针对网上订餐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小餐饮取得备案证明后,可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销售食品。提供入网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经营资格。加强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多次出现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就问题食品如何处理,《条例》在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中增加“依法召回”的要求,明确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暂停生产、销售、购进或者依法召回相关食品和食品原料。 食品安全与公共卫生安全密切相关,《条例》提出应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进分餐制和使用公筷公勺,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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