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被告人童某作为酒店采购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收受供应商被告人张某回扣,最终童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网络配图)
据法官丁慧芬介绍:2013年10月,被告人童某入职芜湖某酒店。2014年调至采购部,担任采购文员一职,负责处理酒店日常食材采购工作。被告人张某是经营食品调味品销售的个体户,自2014年童某所在酒店开始营业起,张某便向该酒店供应调味品。2016年4月,张某经该酒店厨师介绍,结识了采购部采购文员童某,为了巩固自己的供货商地位,提高自己的供货量,张某提出请童某帮忙多分采购量,承诺按照供货量百分比给童某“返点”,童某表示同意。之后,童某在酒店日常调味品采购工作中,为张某供货提供帮助,张某按照事先约定,采取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予童某“返点”。自2016年5月至2018年12月,张某总计给予童某102430元。
案发后,被告人童某被公安机关现场口头传唤到案,其家属代为退出赃款10万元至公安机关。随后,被告人张某也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童某退出赃款2430元。
芜湖经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童某身为酒店采购文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收受供应商回扣,归个人所有,为其谋取供货优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为谋取供货中的竞争优势,给予酒店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大江晚报、繁昌论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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