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获悉,自8月10日起,我市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其中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不得办理销户提取和异地转移转出业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 号)等文件规定,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 倍。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短期限为1年。贷款发放1年后,借款人方可申请提前还款。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温馨提示,如果对政策有不清楚或疑惑,可拨打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咨询。
来源:大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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