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中的男女,通常都喜欢用互“送”礼物的方式表达爱意。网络时代的情侣们更是喜欢直接通过网络转账来表达心意。然而,当有一天,两人感情不再,这“送”出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据金融法庭钟俊梅法官介绍,原告汪某和被告彭某原本是恋人关系,恋爱期间,汪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给彭某钱款合计人民币8万元。后两人分手,汪某要求彭某偿还转给的钱款8万元未果并诉至法院。
这转“送”的8万元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双方争执不下。男方汪某说,这钱款是借贷性质,因借款发生在恋爱期间,所以当时没打借条。“我们分手后,她给我的微信消息里仍提到‘会还给你4万’”、“等你从外地过来当面向你出具借条”,汪某说这些都足以证明这是彭某找自己借的钱。女方彭某则认为,8万元是汪某赠予她的,已经全部用于双方恋爱期间的支出,她也向曾向汪某转账过6000元,不同意偿还这笔钱款。
无为市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汪某向彭某转账的行为是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还是恋人之间的赠予,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汪某转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中,汪某提供了转账凭证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用来证明与彭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无为市法院同时根据转账时双方的恋爱关系、款项用途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认定对于小额转账如吃饭、情人节快乐等增进恋爱感情的支出,属于原告汪某的自愿赠与行为。最终法庭认定,汪某与彭某之间的部分转账金额有借款合意而构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汪某在庭审中同意彭某向其转账的6000元可以在借款中予以折抵,故法院一审判决彭某偿还汪某借款3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彭某也及时履行了判决确定义务。
案件虽已了,却留给我们的很多思考。钟俊梅法官表示,恋爱期间,由于男女双方恋人的特殊身份关系,难免会有经济往来,在无债权凭证、对方又否认系借款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因性质不清可能被认定为增进双方之间感情而自愿给予的赠予行为。
法官建议,情侣双方对于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处置,都要注意保存可证实真实意思表达的证据。双方需要有相应的界限感,如确属借款性质的经济往来,应态度明确并留下书面凭据,否则碍于情面对“转”、“送”钱款性质不作约定,一旦分手诉求偿还,将极可能导致因无法举证构成借贷关系而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来源:今日芜湖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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