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心仪女子欲与他人确定恋爱关系,男子冯某某竟提刀砍伤“情敌”,致对方重伤二级。日前,芜湖市鸠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被告人冯某某,河北保定人,今年49岁。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被告人冯某某通过手机APP软件认识了住在芜湖的蔡某,后多次来到芜湖,并经蔡某介绍先后向疑似传销组织的连锁业投资102800元。期间两人互有好感,但未正式确立男女朋友关系。
2019年10月,被告人冯某某再次来到芜湖,与蔡某、张某等人合住在一小区住宅内。同年11月,蔡某的微信好友刘某也来到芜湖,与被告人冯某某等人合住。通过一段时间相处,刘某与蔡某欲确立恋爱关系。期间,被告人冯某某见刘、蔡二人关系亲密,心中渐生不满。
同年12月13日晚,因刘某的母亲次日要来芜湖,被告人冯某某遂搬往另一小区。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骑电动车回到此前合住小区,用钥匙打开房门后,在厨房洗碗池旁边拿了一把菜刀,进入刘某所住房间,向侧卧熟睡的被害人刘某头部、颈部砍了三、四刀,刘某被砍后起身呼救,冯某某见状又对其头、颈等身体多处连砍数刀。与此同时,正在另一房间睡觉的张某、蔡某听到刘某呼救声后跑出房间。张某见冯某某手拿菜刀,刀上沾了血,便将其推到客厅进行劝说。在张某的劝说下,冯某某冷静下来,将刀交给张某。蔡某进入刘某房间,见刘某全身多处被砍伤,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为其止血。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将被害人刘某送往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救治,随行医生齐某拨打了110报警,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经医院抢救,被害人刘某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头颅、面部、颈部和耳鼻肩背及上肢等部位多处被刀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系因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处刀砍伤,经治疗、恢复,全身遗留37处瘢痕,累计242.6cm,其中面部9处瘢痕累计41.3cm(14.5cm位于面部中心区),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因个人情感原因产生报复心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冯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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