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下午,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在第十法庭对被告人陈某挪用公款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陈某案发前系中共芜湖市委党校办公室工作人员。经查明,2009年至2015年,陈某在担任中共芜湖市委党校办公室出纳期间,利用负责收取学费、书本费等费用以及保管、使用单位公务卡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共计将收取的公款存入其银行账户1700余万元,其中用于放贷、购买理财产品和纸黄金共计1500余万元。
陈某挪用上述款项从事营利活动后均在交账截止日期前将挪用款项及时上缴。案发后陈某退出非法获利9万余元、金钥匙一把及金纽扣一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身为党校出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考虑到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遂依法判决陈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退出的非法获利及物品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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