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男子多次强奸亲生女儿的案件进行了二审处理,维持一审对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的判决。
2016年至2019年期间,石某松多次与其女儿石某(2007年12月14日出生)发生性关系。2019年8月20日,石某松主动到宿松县公安局供述了自己强奸女儿石某的犯罪事实。
法院一判认为,石某松严重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根据石某松犯罪的事实,一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石某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一审判决后,石某松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二审中石某松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影响本案定罪、量刑的新证据,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石某松2016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情节恶劣。石某松性侵自己未成年的女儿,应当从重、从严惩处。案发之前,石某松曾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二审法院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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