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刑讯逼供!安徽三人受审!
11月4日上午9点,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法院(下称“东至法院”)开庭审理杨华杰、武其虎和张正涉嫌刑讯逼供罪一案。
记者从本案受害人之一的李金奎处获悉,三名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庭审持续近4小时后,法官宣布审理终结,将择期宣判。
李金奎说,在当日庭审中,他作为被害人出庭发言。他说道,此案与其他案件的最大不同在于民警明知真凶另有其人却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同时对关注此案的人大代表和司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重启调查后确定真凶另有其人
记者此前报道,2001年,时任阜阳市太和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的李金奎被卷入一起“涉黑大案”——他被指为黑恶势力保护伞,指使胞弟李金泉等人在当年2月27日晚潜入太和县公安医院持刀伤人。
时任阜阳市人大代表陶晓侠了解案情后,依法向上反映相关问题,岂料,她的丈夫张合紧跟着就被划为同案犯拘禁。
次年,22位全国人大代表就此案联名上书,并于当年8月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批示。此后,案件被移交至安庆市法院审理,但李金泉仍被判故意伤害罪,获刑一年六个月。
因不服判决,李金泉不断申诉,但均被驳回。直至2019年4月,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入驻安徽,依据李金奎等人提供的线索,督导组决定重启对此案的调查,并最终确定真凶另有其人。同年12月,安庆中院再审此案,12月30日,安庆中院改判李金泉无罪。
县公安局副局长故意误导侦查方向
被宣告无罪后,李金奎兄弟二人通过不同渠道申诉控告,要求对办案人员进行追责。
今年5月,包括阜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原副支队长杨华杰(后调临泉县,任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又因受贿罪获刑14年)、阜阳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原副支队长武其虎、太和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原副所长张正、太和县公安局原刑警大队民警郭太峰相继归案。
东至县检察院经审查查明,四人在侦办太和县“2.27”案件过程中,对多名涉案人员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其中,因郭太峰“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检方决定不予起诉。
起诉书显示,案发伊始,公安人员通过排查发现与被砍伤人员刘侠义同村的李家和肖家都有作案嫌疑,但由于时任太和县公安局副局长梁俊卿(另案处理)及民警肖克银(另案处理)等人的原因将此案侦查方向故意指向李家。
太和县公安局当时决定成立“2.27”专案组侦办此案,由梁俊卿任组长,郭太峰、张正参与侦查。但被刑拘后,李金泉和郭伟却一直未作出有罪供述,案件侦破陷入了僵局。
梁俊卿等人遂于2001年3月13日到阜阳市公安局汇报了案件前期侦查情况,希望阜阳市局派员提前介入。2001年3月18日,按照阜阳市公安局领导安排,时任刑警支队机动大队大队长武其虎与该大队工作人员曾照坤提前介入。
之后,武其虎、梁俊卿、郭太峰、张正等人以异地羁押的方式将李金泉二人先后提至阜阳市公安局西二楼刑警支队的审讯室进行讯问,通过殴打、威胁、违法使用械具、限制饮食、限制休息等肉刑或变相肉刑的方式迫使二人作出了有罪供述。
突破二人后,经梁俊卿等人提请,阜阳市公安局也成立了“2.27”专案组,由杨华杰担任组长,武其虎安排审讯工作。这是该案第一次被提级侦办。
在继续侦查过程中,杨华杰等人根据刘侠义等被害人的陈述以及李金泉二人的有罪供述,圈定了参与案件的其它人员,并陆续对张清宇、宁超、张合、肖伟、姚刚等多人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通过同样的刑讯手段,结合指供、诱供的方式,逼迫交代所谓的犯罪事实。
三人构成刑讯逼供罪
为了进一步扩大案件影响,阜阳市公安局又以“2.27”案涉黑涉恶为由,将时任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的李金奎作为“2.27”案幕后组织者和“保护伞”,向安徽省公安厅做了汇报。
安徽省公安厅安排时任刑警总队副总队长吴捍卫带队去阜阳介入案件侦查,并实施了抓捕、讯问李金奎等人的计划。李金奎被羁押在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讯问室时,也被迫承认了所谓的犯罪事实。
李金奎和李金泉等人在案件侦查期间多次翻供,同时控告遭受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为此杨华杰、武其虎、张正等办案人员又将他们提至看守所外,再次通过刑讯逼供的方式重新获得有罪供述。
记者注意到,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多名涉案人员及近亲属曾向警方提供不在场的证明以及案件真凶另有其人的线索,但杨华杰等人或以证人系犯罪涉案人员亲属为由拒绝采信,或对证人以伪证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李金奎认为,这正是此案与其他案件的最大不同,即办案民警明知真凶另有其人却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11月4日上午9点,东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东至县检察院指控,杨华杰、武其虎、张正三人在办理“2.27”案件中对涉案人员实施刑讯逼供,迫使其违背事实和意愿作出有罪供述,构成刑讯逼供罪。据受害人李金奎透露,三名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庭审持续近4小时后,法官宣布审理终结,将择期宣判。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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