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区安置房交易税收财政补助政策有关问题的解读
2020年11月12日,市财政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市区安置房交易税收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财非税[2020]61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补助政策时效
《通知》第一条“对市区范围内已办理首次登记,具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拆迁安置房,在2020年12月31日前进行产权转移登记,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登记日期为准)交易时缴纳的税款按原补助标准由房屋坐落地所属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是指被拆迁人只要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将一手安置房产权证办到自己名下,以后再交易时缴纳的税款符合规定按原补助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并非是指在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一手安置房上市交易为二手房的过户时限点。
《通知》第二条内容比照上述政策解读执行。
二、关于财政补助范围
市区安置房交易财政补助范围为:交易时卖方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需符合拆迁协议满五年以上,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条件),其他税收、收费不予补助。
不属于拆迁安置房的其他商品房不享受任何财政补助。
芜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18日
来源:芜湖市房地产交易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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