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自发布之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3日
附件: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
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12月20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我省自即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这是我省自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以来,第14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共分为四档,第一档调整到1650元,合肥市区、铜陵市区为第一档;第二档调整到1500元,淮北市区、蚌埠市区等地为第二档;第三档调整到1430元,亳州市区、宿州市区等地为第三档;第四档调整到1340元,濉溪县、涡阳县等地为第四档。四档分别上调了100元、120元、150元、160元。
据悉,此前安徽省执行的是2018年11月1日起调整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四个档次分别为:1550元、1380元、1280元、1180元,合肥市区和铜陵市区亦为第一档。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8元、16元、15元、14元。
信息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发布、安徽商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