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鲁某在芜湖一家饭店与友人就餐时,不慎被开水烫伤,后送医。事后,男子将饭店告上法庭。日前,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被告饭店担责30%,赔偿3138.39元。
判决书显示,2021年10月2日17时左右,鲁某及友人在被告芜湖一家饭店处就餐。就餐过程中,因饭店提供的柠檬水被饮尽,鲁某等人要求服务员续水。服务员将用来装柠檬水的PC材质的水壶续接了约100℃的开水后,送至鲁某所在的包厢内便离开。
鲁某在倒柠檬水时不知水温情况,开水溅至手上,鲁某吃痛没有抓稳水壶的把手,导致水壶掉落,整壶开水浇至鲁某左侧大腿,导致左侧大腿烫伤的事故。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鲁某作为成年人倒水不慎将自己烫伤,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员工将水壶续满高温开水后未提醒顾客小心烫伤,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故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法院酌定原、被告对于原告鲁某的损害后果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
经计算,鲁某各项损失合计为10461.3元,按照责任比例,被告应承担3138.39元。遂判决被告饭店支付原告鲁某赔偿款3138.39元。
来源: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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