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为独占父亲的遗产,编造谎言欺骗年迈的奶奶签下放弃继承权的声明,这份声明是否合法有效?遗产又该如何分配?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葛老太中年丧偶,2017年葛老太的独子唐某又意外离世,其名下有坐落于济南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唐某早年离婚后未再婚,其法定继承人仅有母亲葛老太和儿子小唐。小唐为独自继承父亲遗产,心生一计,对葛老太隐瞒唐某去世的消息,并编造父亲犯罪被判刑,名下房产已被查封,需要拍卖房屋缴纳罚金的谎言,欺骗葛老太写下放弃继承权的声明,载明:“我自愿放弃儿子唐某名下所有财产继承权。我思维清晰,表达自由。”后葛老太从他人处得知唐某去世的消息,觉察出端倪,与小唐就涉案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涉案房产。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葛老太作出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否合法有效?唐某的遗产如何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坐落于济南市某小区的房产所有权登记于唐某个人名下,其去世后,该处房产即成为唐某的遗产。因被继承人唐某生前对此房产并未立有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故上述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虽然葛老太曾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书写过自愿放弃唐某名下所有财产继承权的书面意见,但其出具上述意见时已逾80岁高龄,该意见系其在未被告知其子唐某已去世及出具此书面意见的真实用意,且系在受到其孙子欺骗的情况下作出,故上述书面意见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作为认定葛老太已放弃继承涉案房产的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葛老太、小唐对涉案房产的应继承份额均为1/2。鉴于小唐在其父去世后代唐某偿还了房屋贷款本息3万余元,且截至2021年5月,唐某尚欠银行房贷25万余元未还,加之葛老太并不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故涉案房产以判归小唐所有为宜;但其应按评估的房产市场价值扣除小唐代偿的房屋贷款本息及尚未归还的房屋贷款后,给予葛老太相应的货币补偿。尚未归还的涉案房屋贷款,则应由小唐偿还。
法院依据上述意见依法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且在主审法官的教育下,小唐自觉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将应支付的涉案房屋货币补偿费等涉案款项通过法院过付给葛老太,依法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但放弃继承权有效首先必须是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有采取欺骗、威胁或胁迫等强制手段,让继承人违背真实意愿而作出的放弃继承表示,则是无效的。本案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诉讼能力偏弱等特点。本案中,葛老太已年逾八十,虽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身体患病、认识判断能力下降,在处置遗产继承的重大权益时,不仅无其他亲属或专业人士在场告知不利后果,还遭受亲孙子的欺骗,其写下声明书的目的是为了配合“房屋拍卖、缴纳罚金,为儿子争取减刑”,并非放弃遗产继承。且该份声明书的签写违背公序良俗,葛老太经历晚年丧子之痛,失去重要养老依靠,孙子欺骗奶奶放弃继承,该行为无疑损害了葛老太作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违善良风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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