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在楼下的电动车被盗,芜湖一业主拒交物业费
小区业主的物品在小区内被盗,业主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吗?8月26日,记者从镜湖区法院速裁庭获悉了一起涉及业主物品被盗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原告物业公司因业主陈某没有交纳2021年至2023年的物业费,催缴无果后将其诉至法院。业主陈某辩称,自己停在单元楼下的电动车被盗,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拒交物业费,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业主陈某的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镜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应当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对业主仅限于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做好小区公共秩序及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在业主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是,物业对业主的财产不负有保管义务。
业主物品被盗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案件侦破后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责任承担及损失赔偿。目前陈某物品被盗一案尚未侦破,其具体的财产损失无法确认,且陈某未举证证明物业公司为其物品被盗的直接侵权方,不能仅依据陈某自述的财产损失认定物业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镜湖区法院判决业主陈某支付2021年至2023年的物业费。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业主是自身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成立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非保管合同关系。物品被盗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待公安机关破案后,业主依法可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认为,如果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明显过错,则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单独达成财产保管的约定,可依约向其主张权利。物业公司作为服务型企业,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对小区人员出入登记的管理,保证小区监控设备安全运行,落实保安值班制度,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以优质的物业服务为小区业主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来源 大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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