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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一女子深夜点燃隔壁店铺,法院判了! [复制链接]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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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水年华
发表于: 2025-3-13 08:40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芜湖一女子深夜点燃隔壁店铺,法院判了!


有人说同行是冤家,可冤家宜解不宜结,冲动行事只会后悔莫及。日前,芜湖市鸠江区就发生了一起因经营快餐店恶意竞争,产生矛盾而引发的纵火案。一女子因经营店面问题心怀不满,趁着夜色放火报复,火烧邻居店面,险些殃及周边货物及车辆酿成大祸。

自2024年5月以来,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韩某一家,同为一条街上相邻的经营快餐店的两家户主。双方因争抢客户,时常产生矛盾,发生过数次言语上的冲突。后因经营不善,被告人郭某关闭了店面,关门后,郭某总觉得都是隔壁店面造成自己的损失,对此长期心怀不满。

在2024年10月的某日,凌晨3时许,郭某为泄私愤,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趁深夜无人之际,悄悄潜入韩某经营的快餐店大棚内,打开店内灶台阀门,用打火机点燃灶台后离开现场,任由火势蔓延燃烧近一个小时。随着时间推移,火势越来越大。凌晨4时许,在附近工地干活的工人发现火情,立刻展开灭火工作,及时用水将火扑灭。大火最终导致该店内的防火板、桌椅等物品被烧毁。而就在放火地点不远处,就紧邻着若干集装箱货物及车辆,如果任由火势趁着夜色发展,没有及时扑灭,存在较大的公共安全隐患,后果不堪设想。

案发当日,被告人郭某就在其家中被抓获。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情经过,承认自己罪行,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韩某出具了谅解书,郭某也及时赔偿了韩某的经济损失。


鸠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郭某为泄私愤,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鉴于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适用缓刑。最终,被告人郭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鸠江区法院承办法官表示:
生意中难免存在竞争与摩擦。本案中,被告人一时冲动,采用放火这种极端危险行为发泄心中不满,幸亏路人及时发现,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如此行为,不仅没有解决问题,还要面临‘牢狱之灾’。经营者遇到此类情况应当及时用理智浇灭“心中的怒火”,切勿一时冲动,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


来源 大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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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过后
发表于: 2025-3-13 08:50 | 只看该作者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违法必究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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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3 15:17 |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人太坏,公平竞争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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