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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只因用了一张贴图,芜湖某家商贸公司损失10000! [复制链接]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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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五年
发表于: 2019-6-20 11:3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倒序浏览

红色小狐狸“阿狸”的动漫形象随着网络的传播,拥有了众多粉丝,而萌萌的“阿狸”美术作品拥有著作权,不是想用就能用。我市一商贸公司因在自己的产品上擅自使用“阿狸”相似的动漫形象制作贴图,被著作权人诉至法院。6月19日,芜湖经开区法院一审判决芜湖某某商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都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如今国家大力保护知识产权,日常的图片、音乐、视频等观看、下载均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以便让权利人获得智力的报酬,让创作之人获得不竭的创作动力。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之城公司)是美术作品动漫形象“阿狸”的著作权人, 2011年,“阿狸”进入文化部评选的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入围名单,并被评为“2011年国家动漫精品工程动漫形象”。


2018年7月30日,梦之城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梦之城公司的委托人在芜湖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京东店铺购买了名称为“车载手机支架 出风口 重力卡扣式卡通 阿狸”的车载手机支架1件。

庭审中,法官对车载支架上的贴图与“阿狸”美术作品进行了对比,案涉车载支架正中部位贴有动漫头像一张,整体毛发成红色,头部左右两面有竖起的三角形耳朵,有白色三角形的内耳部分,脸部两侧较尖,脸部呈现固定轮廓,额头部分有齐刘海,眼睛和鼻子均用黑色圆珠描绘。


与“阿狸”著作权美术作品对比,两者在头部形状、脸颊轮廓、耳朵、鼻子造型、整体构思、表现手法、颜色选择上基本一致,虽然案涉动漫形象仅有头部,不包含身体部分,但两者仍然构成实质性相似。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梦之城公司享有案涉美术作品“阿狸”的著作权,有权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案涉侵权商品上所使用的动漫形象与梦之城公司主张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进行对比,案涉动漫形象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故案涉动漫形象侵犯了梦之城公司的美术作品“阿狸”的著作权。法院综合考虑被侵权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情节,酌定芜湖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梦之城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来源:今日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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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哟哥哥
发表于: 2019-6-20 12:38 | 只看该作者

侵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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逗你
发表于: 2019-6-20 14:57 | 只看该作者

一万不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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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故事
发表于: 2019-6-20 15:16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维权意识强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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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
发表于: 2019-6-20 20:44 | 只看该作者

小心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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