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碰撞起争执,男子冲动伤人获刑
7月24日从弋江区法院获悉,一起因车辆碰撞引发的伤人纠纷案件,伤人者因故意伤害罪获刑。
2017年8月11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骑电动车在芜湖市弋江区瑞丰商博城A区电梯旁转角处与骑燃油助力车的李某某碰撞后发生争执。吴某下车后推了李某某肩膀,并将李某某的车钥匙拔下。李某某见状,下车后推了吴某的胸口,后双方发生厮打。吴某挥拳连续击打李某某头面部,致李某某摔倒造成左股骨颈骨折。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某当即报警,吴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件在法院审理期间,吴某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全部经济损失68595.85元,李某某撤回了附带民事起诉。
弋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某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来源:今日芜湖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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