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日晚上6点40分左右,镜湖交警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在青山街与北京西路路口,一辆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新市口方向)行驶时,突然遇一辆同方向行驶皖B牌照桑塔纳轿车左拐弯进青山街,摩托车驾驶员王某避让不及,撞上轿车的左侧中间,倒地后导致右腿部受伤。
经查,王某为某外卖公司送货员,当时其头部佩戴了头盔。两轮摩托车的车体上由于没有有效的防护装置,在发生交通碰撞事故时,由于高速行驶,人体往往是头部先向前撞击和跌落,而头部又是不堪一击的生命要害部位,配戴了安全头盔,可以在行车发生意外时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有效保护头部不受损伤,从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王某的头部在此次事故中未受到重创,正是因为有了头盔的保护。
然而,王某虽然佩戴了头盔,却没有按照正确方法佩戴。其佩戴的头盔在与轿车碰撞的一瞬间,被巨大的冲击力撞飞。试想,如果事故发生时王某头部先着地,或者有其它车辆从旁边快速驶过,亦或事故发生地点有其它建筑体,王某从摩托车上跌落时,其缺少头盔保护的头部将极易受到二次伤害,严重的将危及生命。
镜湖交警提醒,头盔对于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来说,相当于汽车上的安全带,是人遇到危险的最后一道防线。请广大摩托车和电动车驾乘人员在行驶前一定要自觉佩戴安全头盔,并确保正确佩戴,而不是仅仅把头盔“带着”。
生命只有一次,请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为生命增加一道防护屏障!
来源:@芜湖公安交警宣传在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