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一审宣判
由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郎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近日在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公诉人马云飞等人出席法庭。这是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办理的第一起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1月24日,安徽省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阜南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当日下发《阜南县落实实施方案》, 要求全县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犯罪嫌疑人郎某某明知阜阳市已发布公共卫生一级响应,在政府及防控机构宣传后不居家隔离,不如实上报自己发病及家人发热情况,拒绝执行疾病预防防控机构提出的预防措施,造成二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另76人被隔离,102户513人被封闭管理,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资源浪费。犯罪嫌疑人郎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引起肺炎疫情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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