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民间借贷,没有任何的书面借据,有的有书面借据但内容不详细,如债务人不能诚信还款,给以后债权人追要借款带来种种不便。 本文主要介绍民间借贷应注意的事项,在遇到纠纷需要诉讼时,将会为当事人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避免风险。 一、要克服情面关,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或让借款人出具借款借据。 民间借贷多存在于为亲友、熟人之间,基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亲情、友情关系,往往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让借款人出具借款手续或定借款合同。因没有书面的借款证明,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样的借款是没有偿还保证的,如果借款人不诚信还款或双方因亲友关系发生变化,必然会给出借方追要借款带来困难。同时,律师建议最好留存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备后患。 二、对利息的约定要合法。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出现矛盾的是利息问题,对此法律有明文约定,总结如下: 1、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下: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内。 2、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 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3、即使借期内未约定利息,但不影响主张逾期利息,法院均会支持按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5、当事人因借外币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额,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三、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亲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会让一些无赖之徒转了空子,采用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逃避债务。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最后还款期限的后三年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必须向借款人追要借款,否则,三年过后法律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 四、送达地址条款 送达地址条款并不是合同必备条款,实践中往往不被重视,实际上,该条款一样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送达地址的约定,可以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便利,避免另一方出于一定目的“玩失踪”导致无法“通知”或者“被违约”。我们建议最好是在合同中增设一个确认送达地址的条款,在条款中明确:“双方确认上述地址为各方接收通知、信函或者法院诉讼文书的地址,一方或者法院依另一方在本合同中确认的地址邮寄相关文书的,自寄出之日起五日内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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